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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成都医学院公务用车租赁管理规定
2025-06-18 09:04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的租赁和使用,有效保障各单位(部门)公务出行,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租赁是指为了保障学校部分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校内各单位(部门)按照实际公务出行需要,从学校通过相关采购程序选定的公务用车租赁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处租赁专车、大型客车使用的行为(以下统称为公务用车租赁)。

第三条 公务用车租赁必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一事一租”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通过采购程序确定供应商,与供应商签订车辆租赁采购合同,约定车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每次采购的服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公务出行应优先选乘公共交通工具。遇以下公务出行情况且学校自有公务车辆不能予以保障时,可选择公务用车租赁的方式出行。

一)因处理重大紧急公务,或应对安全事件、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等特殊任务。

    (二)接待外单位来校调研、邀请专家来校讲座讲学、外事接待等公务活动。

(三)举办或承办重要会议、竞赛活动等。

(四)经学校同意的外出集体考察、调研与交流。

(五)教职工开展党群活动、学生集体教育教学活动等。

(六)其他经学校同意的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公务用车租赁条件的,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公务出行的人数选择在定点供应商处租赁公务用车出行(指租赁专车和大型客车。专车主要包含轿车、商务车、519座的汽车;大型客车主要是指超过19座的汽车)。

租赁的所有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除特殊地理环境或者特殊工作需要外,一般不得选用越野车。

第七条 公务用车租赁须从严控制,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新都校区为起点,单边行程在100公里及以下的用车需求,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核批准方可实施租赁;单边行程超过100公里的,后勤管理处审核后还需由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审批

(二)各单位(部门)只能在定点供应商处租赁公务用车,租赁费用严格按照车辆租赁采购合同的价格执行,否则所产生的或多出的租赁费用不予报销。

(三)除临时性任务外,各单位(部门)的公务用车租赁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后勤管理处提交“成都医学院公务用车租赁申请表”(附件1),注明用车时间、用车事由、乘用人、目的地等信息。

第八条  学校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租赁的相关费用,各单位(部门)公务用车租赁所需经费原则上从各单位(部门)年度预算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公务用车租赁应按照租赁合同中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合同约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结算。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报销公务用车租赁费时,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报销相关规定。公务用车租赁需提供原始发票、行程单及公务用车租赁申请表。其中因会议、培训、接待等专项工作产生的租车费用必须一事一清,且与该项会议、培训、接待等产生的其他费用一并报销。

第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公务用车租赁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杜绝公务用车用作非公务活动使用。

第十二条  按照“一事一租”的原则,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长期租赁车辆。严禁以社会化保障名义变相超编制、超标准使用租赁车辆,不得将租赁车辆作为个人固定工作用车,不得买卖、抵押、转租、转借或者擅自更换、调试、修理租赁车辆。

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纪委办公室和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务用车租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其它相关制度规定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其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件

成都医学院公务用车租赁申请表

     

 

使用起始点

 

时间安排

 

车辆类型及数量

 

租车费用

 

乘车人员姓名

(可附表)

 

部门(院、系)盖章、

领导签字

 

财务处经费审核人签字

 

后勤处领导签字

 

分管后勤副校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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