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的精神,从2009年9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就相关医疗保险政策告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及有效期:
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90元(成人社发[2015]22号),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每人每年410元或205元两个档次(成人社办发[2015]117号)(2015学年度标准)。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无户籍限制),由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将相关材料送上级教育及市民政部门审定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相关材料应于每年9月10日前交到学校医保办公室,过期逾不受理。
保险有效期: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二、 ▲以下情况不在报销之列:
1、未经校医院(门诊部)同意办理转院转诊手续;
2、凡不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均不予以报销,如自杀、自残、吸毒、酗酒、打架斗殴的(精神疾病除外);各种非功能性整容、近视矫治费;因违法犯罪、违纪违规行为所致伤害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
3、参保学生发生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如陪伴费、挂号费、材料费、座(床)位费、中草药等;
4、在非学校指定的医院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5、寒暑假、休学期间或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6、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门诊票据第一联姓名与学生本人姓名不符;检查费无检查报告复印件;药费无复式处方和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