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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医学院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9-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公务用车使用规范、安全、节约、高效,根据《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车辆使用及审批

    第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学校党政、教学、科研、对外交流及考察学习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公务车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实物保障用车、机要车除外),并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统筹和调度。

    第三条  鼓励各单位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有下列公务出行行为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一)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的公务出行;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调查办案、保密事项、机要文件传递等公务出行;

    (三)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及同等级别的上级部门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

    (四)开展重要调研、检查督导等;

    (五)二级单位组织安排或学校安排的十人及以上集体活动,包括教学、科研、党务活动等;

    (六)执行特种专业技术、应急保障工作的公务用车等;

    (七)其他经学校同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不便开展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 已享受车辆补贴的人员,在成都市新都区、锦江区、成华区、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和双流机场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原则上不使用公务用车。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原则上需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填写车辆使用审批表,完善审批流程后由后勤管理处安排车辆。因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车辆使用审批手续的,用车单位负责人需联系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取得同意,在出车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六条  以新都校区为起点,单边行程在100公里及以下的公务用车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单边行程超过100公里的公务用车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还需报分管后勤工作副校长审批。

    第七条  当学校自有车辆不能满足公务用车需求时,可在学校通过相关采购程序选定的公务用车租赁服务供应商处租赁使用专车、大型客车,具体按照学校公务用车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车辆经费管理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学校公务车辆相关经费(含油料费、车辆维护费、保险费、驾驶员值班补助费等),在预算经费项目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用车租赁相关费用的结算按照学校公务用车租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公务车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驾驶,岗位类别和数量由学校根据具体工作需求统一设置,日常管理与工作考核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保障车辆性能完好,按照“定人定车,谁驾驶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做好车辆的维护和检修,并保持整洁卫生,确保用车安全。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违反交通法规的一般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由该车驾驶员自行负责;如发生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按照相关部门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由该车驾驶员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出车审批手续。驾驶员凭车辆使用审批登记表出车,严禁擅自用车和公车私用。

        第十四条  派出的车辆应由驾驶员专人驾驶,如驾驶员擅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出现交通事故的,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该车驾驶员承担,此外学校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该车驾驶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公车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时段实行值班制,驾驶员应当按时到岗待命,接到出车通知后按规定及时出车。

    第五章  驾驶员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车辆驾驶员(在编人员、人事代理)工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车辆驾驶员的行车补助严格按照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废止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川财行[2015]255号)文件执行相关标准。驾驶员值班补助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驾驶员公务用车期间,按照《成都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差旅费政策(住宿费按标准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标准发放),不计发行车补助。

    第十九条  车辆驾驶员(劳务派遣)工资待遇按照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车辆维护、保养、保险及油料管理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车辆维修、年检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须在学校采购的定点单位进行,按规定统一结算。

    第二十二条 车辆出现故障或零部件损坏时,由驾驶员提出维修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确认并报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其中预计维修金额为一万元(含)以上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车辆管理人员全程参与协调和监督,维修结束后由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共同验车,核对维修项目和金额无误后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维修单报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留存,统一结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在学校采购选定的加油场所定点加油。

    第二十四条  车辆外出后临时需要在非定点场所加油的,应报告车辆管理人员获准同意后实施,并优先使用机动加油卡(在定点供应商办理的储值卡)。遇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加油时,必须报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并按保障车辆正常行驶的预计最低用油量加注。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实物保障用车、机要车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相关经费(含油料费、车辆维护费、保险费、年检费等)由后勤管理处统一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医学院车辆管理使用规定(暂行)》废止。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其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