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食堂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2 号)、《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川教〔2021〕96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和承包经营
的各类食堂或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学生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充分保障学生的就餐
需求。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生食堂(以下统称合作经营),学校和经营企业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学生食堂。学生食堂可综合食堂面积、档口数量、餐位配置等因素,设置部分特色经营档口,也可根据学校学生公寓的布局情况,设置流动餐车
(餐吧)等,为学生提供快捷取餐等多样化服务,提升服务触达能力与保障效能。
教职工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主要保障教职工工作日的早、中、晚就餐需求。同时教职工食堂还承担学校对外交流、赛事举办、公务接待及其他活动的餐饮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与行政的领导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学
校食堂的统一管理,后勤管理处下设膳食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食堂的日常运行管理。膳食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高校食堂的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为师生员工提供营养、卫生、方便、实惠的膳食服务;
(二)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食堂操作流程和规则,抓好安全生产,预防食品安全及其他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负责对学校自主经营食堂进行日常管理;
(四)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食堂各合作经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学校合作经营单位的违规违约行为;
(五)及时收集和了解师生对食堂餐饮服务的意见、建议,受理、处理食堂经营过程中的投诉事项。
第三章 食堂安全管理
第五条 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动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对
高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处理,配合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实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堂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
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八条 食堂的经营单位必须取得从事食堂经营活动的相应资质和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 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实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学校按照规定配置食堂食品安全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
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食堂应建立各级各类岗位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提高工作效率,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
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食堂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食堂的生产操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食堂设施、设备
布局等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的大宗食材供应商由学校统一组织招标入围。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和合作经营食堂应从学校确定的入围供应商处采购大宗食材,以保障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 食堂应加强水、电、气及消防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障食堂正常运营,确保师生正常餐饮需求和饮食安全。
第四章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工作的在编和人事代理人员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按照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个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聘用劳务派遣人员时,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岗位和人数总需求,报人事处核定劳务派遣人员的总人数。
第十六条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待遇按工
作种类、岗位职责、技能高低等情况综合确定,其收入包含三部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其中基本工资按照有关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标准执行,绩效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由后勤管理处制定。
第十七条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的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各项费用审批程序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自主经营食堂不得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严禁挤占食堂资金,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津补贴、招待费等与餐
饮无关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应加强年度预算和成本控制,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常规财务收支审计。
第二十条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应先弥补往年度亏损后,再将剩余部分转入累计盈余。学校自主
经营食堂发生亏损需申请学校补助经费时,后勤管理处应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报学校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设立学生
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用于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进行补贴,保持饭菜价格和质量相对平稳,以保障食堂平稳运行,食堂使用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需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学校合作经营食堂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合作经营食堂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进的经营合作单位经营管理的学生食堂。合作经营食堂主要经营特色餐饮品种。
第二十三条 食堂合作经营单位大宗食材的采购价格,由各合作经营单位与学校的入围供应商自行协商约定。对入围供应商因故不能供应,或者合作经营单位确因特殊要求确需自行采购的
大宗食材品种,合作经营单位应向后勤管理处膳食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食堂各合作经营单位与自营食堂共同承担食堂
公共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简称公共服务费用)。公共服务费用由学校和各合作经营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收取金额及方式。公共服务费纳入学校食堂专用账户统一管理和支出,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合作经营食堂的财务收支由各合作经营单位自
行管理,并自负盈亏。各合作经营单位在学校食堂经营期间的所有营业毛收入应全部汇入学校专用账户,各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设
置其他收费设施设备逃避监管。学校每月核定各合作经营单位的营业总收入,扣除各合作经营单位应支付的水电气费用和公共服务费用后,再将剩余金额转至各合作经营单位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 合作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做好食堂的各项管理经营工作,对所经营食堂的经营、安全管理等工作负直接主体责任。后勤管理处膳食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对各合作经营单位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合作经营单位不得将食堂及其档口转租、转包、分包他人经营,如有发现,学校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作经营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自行出资投入
经营活动所需经费。合同期满后,合作经营单位在合作经营期间自行出资购置的动产以及通过改造、增添或添附方式形成的不动产的产权归属问题,按照该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六章 食堂设施设备、原材料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归属学校所有的食堂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管理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后勤管理处膳食管理中心应
定期对归属学校的食堂资产进行盘点,防止资产的闲置、浪费和流失。
第三十条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的原材料应严格执行入库、出库管理制度。每月月底(寒暑假假期除外)后勤管理处、计划财
务处对学校自营食堂库存进行盘库,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亏或盘盈存货应说明原因,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食堂应当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管理规范、控制有效、防范风险。
第三十二条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如因实际需要引进餐饮服务企业协助经营或技术合作经营的,按照本办法和双方签订的协议
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学校食堂引进的其他合作餐饮服务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牵头制订食堂管理各项具体实施细则和内控制度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有最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2026 年 3 月 1 日至本办法生效之日前的有关管理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校领导。 |
成都医学院办公室 2026 年 4 月 14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