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用电事故,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校园,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住宿、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更是人员密度极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全体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自觉学习和掌握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二条 全体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如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
第三条 任何学生不得在公寓及公寓公共区域私自拆接电源;不得私自安装灯头、增设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不得拆修配电设施等。
第四条 学生合理使用电器时,应自觉做到:
1.各类电器应为CCC认证的正规厂家生产、质量合格,且处于安全使用期限内。
2.学生离开公寓应及时关闭相应电源,不得在无人使用时让电器处于通电或待机状态,养成安全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禁止使用违规电器
1. 禁止使用除由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准入的饮水机以外的所有烧水器具。(饮水机准入标准为220V,1200W以下)
2. 禁止持有或使用除学校安装的空调以外的其他取暧电器,如:电热毯、电炉、电暖器、电热油灯等。
3. 禁止持有或使用所有的电加热器具(如电饭锅、电炒锅等)。
4. 禁止持有或使用除学生学习生活必需品(台灯、手机充电器、电脑电源线)以外的其他电器(上述第五条第1、2、3小条禁止项之外的其它电器,如打印机、复印机、缝纫机等)。
5. 禁止使用无ccc认证的假冒伪劣电器。
6. 只能在公寓管理中心指定的区域使用功率等于或小于1200W的电吹风。
第六条 学生公寓用电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不能随意在寝室内更改、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插座、插头等,也不要把铁钉等硬物凿入墙面,以防发生电线短路、触电等意外事故。学生发现公寓的用电设施有损坏后应主动、及时向公寓管理中心值班工作人员申报维修;公寓管理中心值班工作人员接到申报后通知维修工作人员完成维修。
第七条 电源接线板不应放在床上,应放在书桌等通风安全处,周围不要有易燃物品,也不要将电源接线板放在小杂物容易跌入或容易被水侵入的地方,电线不要与床架等金属物接触。禁止多个接线板互接。
第八条 寝室无人情况下必须切断所有电源,尤其是电源接线板,做到“人走断电”,防止发生火灾。
第九条 严禁私自跨寝室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
第十条 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的常规管理和督查
1.各二级学院应在学校保卫部门指导下联合公寓管理中心开展多途径学生安全用电行为的教育,同时要重视寝室长的培训,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2.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由二级学院值班辅导员、公寓管理人员和公寓学生管理委员会成员、寝室长组成的用电安全检查小组进行不定期联合抽查;安全保卫部、学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每个部门派一名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督查员,共同对检查小组进行督查。学生公寓用电安全检查小组及各督查员随时保持联络方式畅通,用电安全检查小组每次的检查结果由公寓学生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整理好后上报上述三个部门。
3.用电安全检查小组应对违规电器认真检查,一旦发现存在上述第二至第九条中其一种或几种情况,立即报告公寓管理人员、保卫处、学工处安全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使用违规电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违规使用电器的处罚
1.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者初次给予通报批评,再次违反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2.凡违反本规定第三、五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由学生公寓代保管违规电器及相关设备,造成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凡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照规定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寻衅滋事、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或殴打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凡违规使用电器者,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定,所在寝室不得参与文明寝室、民族团结示范寝室评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5.对使用违规电器造成火灾或其它灾害者,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的辅导员视情节追究领导或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在公寓内发现禁止性电器设备,无论正在使用与否,一律收取并由公寓管理中心或二级学院代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医学院后勤管理处公寓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