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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成都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012-09-15 17:17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规定,为保证广大学生有一个文明、整洁、安静、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特对我校学生公寓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在公寓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和配合公寓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凭相关证件和手续报到注册,办理住宿手续,并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入住,不得擅自调换和占用其他房间。

第三条               学生寝室推选室长一名,负责本寝室的管理工作,监督本寝室学生执行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公寓工作人员做好学生公寓的管理。

第四条               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安排,按时起床、出操、上课、就寝。

第五条               学生宿舍冬季早晨630,夏季600开大门,晚上1100关大门。

第六条               学生宿舍熄灯前半个小时,要求学生回到宿舍准备就寝并不再外出。晚归者,须主动与门卫联系,凭有效证件或校徽并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七条               保持宿舍安静,禁止在宿舍内打闹、喧哗,严格控制音响音量。

第八条           学生学习、自习、休息时间,不准开收(录)音机和电视机,不准吹奏乐器。

第九条           禁止在宿舍内酗酒、猜拳及一切赌博活动。

第十条           禁止学生在学生公寓内饲养猫、狗等宠物。

第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内停放自行车。禁止在宿舍楼内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第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内及走廊踢球、打球、踢毽子、滑冰等。

第十三条      上课时间和晚上900后学生不准在宿舍内会客。不得私自在宿舍内留客。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

第十四条      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兜售商品。禁止学生在宿舍内从事经商活动。

第十五条      禁止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明令禁止的凶器以及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带入学生宿舍。

第十六条      携带箱子、行李包、收录机等物品外出的,凭证件在值班室登记,经门卫值班人员检查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条      禁止在宿舍焚烧纸物、燃点蜡烛、生火做饭、燃放鞭炮,禁止私接电线、使用电炉等各类违章电器,若发生火险,要立即采取措施补救,及时报告值班人员,并与保卫部取得联系。

第十八条      提高警惕,注意安全。管好个人物品和房门钥匙,外出时关窗、关灯、关电器、锁门,发现盗案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

第十九条      保持室内外整洁和卫生。要求室内卧具整洁且叠放整齐,书籍、用具放置有序,桌面、地面、墙面及天花板清洁卫生。不准在宿舍墙壁、门窗上乱写、乱贴。禁止向过道和窗外乱扔乱倒,垃圾倒入指定地点,清洁卫生各寝室包干负责。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得将公寓内的公物损坏、调换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节约用水用电,做到随用随开,用完即关。

第二十二条     如遇电器自然损坏、门锁失灵、水管破裂、水龙头失控、下水道堵塞等,按有关程序报相关部门及时修理。

第二十三条     以上规定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互相监督。对违反者,根据《成都医学院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分别作以下处理:

1 、无故不假晚归者,初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在校期间该行为累计达三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不假外宿者,初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累计达三次(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喧哗、打闹、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3、              公寓内滑冰、踢球或进行其它球类运动,经劝阻、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4、              公寓内饲养猫、狗等宠物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留宿外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除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并给予经济处罚:

1、私接乱接电线,使用电炉、热水器等违章电器者,给予警告处分。

2、在宿舍内焚烧纸物、点蜡烛、燃放鞭炮者,给予警告处分。

3、对因违章用电、用火等引起火灾,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凡故意在宿舍等公共区域壁上踩脚印、乱涂乱画、乱张贴;往宿舍楼道内倒水、倒垃圾;或故意从宿舍楼内向外泼水、扔垃圾、摔瓶等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故意损坏宿舍内门、窗、家具、消防器材等物资设施者,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制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实习、毕业前必须向学生队交清所配发的公物,待验收完毕后方能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分段集中式成人学生及各类轮训班、短训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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