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学生应遵守用电安全规则,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第二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公寓内的用电设施,养成随手关灯的良好习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第三条 学生宿舍除统一安装的日光灯、插座、电风扇以外,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插座。
第四条 为防止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严禁在宿舍内存放电炉、电热棒、电热壶及其它易发生火灾及触电事故的管制电器。
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水器、音响、电褥子、电热棒、电热壶及其它易发生火灾及触电事故的管制电器等电器;严禁使用台灯、吊灯、床头灯等照明灯具。
第六条 所有学生必须服从学校限时拉闸熄灯的规定。
第七条 学生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修,并由其派人维修,学生不得擅自拆修。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对学生用电负有直接管理教育责任,应经常检查学生用电情况,如发现违规用电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
第九条 对学生违反安全用电规定,一经发现,除收缴器具以外,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金,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若造成重大事故者,按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私自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热水器、电热棒、电热壶、电褥子等电器者,一经发现,除收缴器具外并承担200元/次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私自使用台灯、吊灯、床头灯等电器者,一经发现,除收缴器具外并承担50元/次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室内发现长明灯,限时拉闸后亮灯者,一经检查发现,承担50元/次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私接电源线(含室内外),私自改动楼内电源、电线、开关和保险丝者,或以其他方式窃电者,发现一次,承担200元/次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凡以上违章用电的损失赔偿,由公寓管理员督促其交至学院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开具收据,按规定入账。收取的损失赔偿40%奖励给学员队,每月底由公寓管理人员直接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其余用于弥补电费损失和用电设施维护。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处联合有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学员队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有违规用电的学员队,学生除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承担赔偿责任外,并纳入对公寓管理员年终目标考核的依据内容;如检查中未发现学生违章用电的学员队,每学期给予学员队上交赔偿款总额20%的奖励金,经费从学生上交的损失赔偿款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与之相悖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在学生入住时一经宣传,即视为学生同意执行各项条款。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基建工程处、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