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施行 )
为加强学校水电气管理,合理使用水电气资源,规范用水用电用气秩序,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服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由学校统一供应水电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水、电、气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安全、节约、计划、规范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水电气管线及设施由学校投资建设,属学校国有固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由学校统一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水电气设施设备或者未经批准非法侵占、使用、变更水电气设施。因违章操作或者未经批准施工、操作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四条 水电气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分层次管理方式。
学校水电气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基建工程处,负责全校范围内的水电气供应、维护维修、计量收费、监督检查工作。水、电、气供应部门应定期检查、维修主干网管线设备,对公共部位的水、电、气设施进行必要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办公、教学场所、学生公寓、经营场所等的水电气日常使用管理由相应场所使用部门(院、系)负责,家属区户内水电气日常使用管理由用户负责。各水电气使用单位及家属区用户应当遵守安全制度,经常自查水电气管网与设施,保证正常使用,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及时处理。通过管理达到水电气报修及时、运行安全、节约的目的。
第五条 所有计量设施均由基建工程处负责安装。任何单位或个人新装、变更和终止使用水电气表或增加水、电、气使用容量及改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在供水配电配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学校应当连续向用户供应水电气,不得中断。因市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或学校水电气设施检修、施工及负荷超载限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应水、电、气超过一小时的,基建工程处应当负责通知到用户。具体方式如下:
(一)对预知的全校或区域性停水停电停气,须在校园网上通知,并在学校各张贴栏处书面通知。
(二)对突发性的停水停电停气,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通知到用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供应。
(三)如遇重大安全隐患,水、电、气供应部门可先紧急停供,然后通知到用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供应水电气:
(一)危害供用水电气安全,扰乱供用秩序,拒绝检查者;
(二)违反安全、计划使用水电气的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三)对检查人员的正常工作不予配合或威胁、辱骂检查人员者;
(四)拖欠水电费经通知催交不交者;
(五)经查确有窃水窃电窃气行为者;
(六)在限期内拒交违章用水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第八条 各单位安装空调、教学设备等大功率电器(1000W以上),必须到基建工程处进行登记,经专业人员现场勘查,确认具备装机条件后方可安装。
第九条 办公场所严禁使用未经允许的大功率电器。
第三章 计量与收费
第十条 计量与收费范围:除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公寓等公共使用的非经营性质的公共用房外,其余使用学校水、电、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装表计量收费,单独核算,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用户应妥善保护已安装的水、电、气计量装置,不得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不得随意拆除或更换计量表。
第十二条 用户认为装置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以向基建工程处提出校验申请,基建工程处及时校验并将结果通知用户。
第十三条 教职工调整住房时,应及时到基建工程处结清水、电、气费用,未结算的用户,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水、电、气费的收取方式
(一)教职工宿舍用户每月10日前将本月所用水、电、气量填写在门外表格上,抄表员将数据交给学校计财处后,费用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二)其他用户每月10日抄表员上门抄表,将费用收齐后统一上交到计财处。
第四章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禁止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水器、电褥子等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接电线、电源插座,具体依照《成都医学院学生公寓用电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的水电日常使用管理由各院、系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学生公寓的水、电设施及用水用电情况,需要维修的项目应及时报修,要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发生。学生公寓管理员要检查、制止、处理违规用电、毁损水电管线及设备等违规行为。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禁止各种窃水窃电行为。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室外公用线路和管道上,未经允许私自拉接使用的;
(二)绕越用水用电计量装置使用的;
(三)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其不准或者失效的;
(四)明知计量装置已坏而不及时上报的;
(五)采取其它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十八条 窃取水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窃取水电时间可查明的,按每人每天用水0.5吨、每人每天用电2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进行计算确定;窃取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至少按180天计算。除按以上规定交清费用外并承担每次 300 元/次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对检举、查获窃水窃电行为的人员给予前条损失赔偿额30%的奖励。
第二十条 因失职或违规造成水、电、气事故和损失的单位或个人,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事故和损失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基建工程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