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发布实施 )
第一条 学校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为有效管理门诊医疗费,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在学校门诊部就诊的学生,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支付60%(由学校门诊部与医疗经办机构结算),个人支付40%;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50元,超出部分报销9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第四条 参保学生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范围:
(一)不予支付情形
1、《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2、参加医保的学生发生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如陪伴费、取暖费、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代煎费、救护车费、营养伙食费、取暖(降温)费、健康体检费、疫苗费、器官移植等);
3、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发生的医疗费;
4、因学生指名开药或自购药品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5、未经门诊部同意的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6、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特殊检查,无异常检查结果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二)参加医保前已患有的各种慢性疾病(如先天性疾病、肝炎、结核、免疫性疾病等)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执行。
(三) 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因门诊部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方可转诊。
第六条 参保学生在学校门诊部就诊时需要出示社保卡、学生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学生只承担应由学生负担的部分,在学校门诊部划卡结算。
第七条 参保学生经学校门诊部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垫付后,按规定比例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保卡、学生证、身份证;
(二)门诊转诊记录单;
(三)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四)检查结果单;
(五)复式处方。
第八条 参保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社保卡、学生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伤经过证明,需加盖所在院系鲜章;
(三)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五)门诊诊断证明书,需加盖定点医疗机构的印章。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
(一)首诊医疗机构:成都医学院门诊部;
(二)门诊转诊定点医疗机构: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成都市金牛区中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
(三)门诊意外伤害定点医疗机构:成都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门诊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