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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  
 
关于我校儿童基础免疫工作的告知书
2013-09-17 17:12  

各位老师:

    对于近期来各位老师所关心的我校校医院能否进行儿童基础免疫接种的问题,校医院现将相关法律法规及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得信息向各位老师报告如下:

一、儿童基础免疫基本知识

儿童基础免疫是指儿童出生开始,根据年龄段、针对不同的幼儿及儿童常见疾病进行免疫的统称。通常在幼儿出生24小时之内就开始进行基础免疫,直到12岁。儿童基础免疫对于儿童的正常发育有很重要的作用。因为人在儿童时期,其免疫力低下,不进行免疫的情况下很容易感染传染病毒,所以在儿童出生开始,就需要对儿童进行基础免疫。

国家对儿童基础免疫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设有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第一针及卡介苗预防接种服务。

我国的儿童基础免疫所用疫苗必需由省卫生防疫机构从国家指定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统一订购,逐级供应至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基层单位,并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和使用,所需经费,从省财政卫生事业费列支。儿童基础免疫疫苗种类有:卡介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活疫苗、以及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接种时间及接种顺序见下表。

年龄

接种疫苗

可预防的传染病

出生24小时内

乙型肝炎疫苗(1)

乙型病毒性肝炎

卡介苗

结核病

1月龄

乙型肝炎疫苗(2)

乙型病毒性肝炎

2月龄

脊髓灰质炎糖丸(1)

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

3月龄

脊髓灰质炎糖丸(2)

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

百白破疫苗(1)

百日咳、白喉、破伤风

4月龄

脊髓灰质炎糖丸(3)

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

百白破疫苗(2)

百日咳、白喉、破伤风

5月龄

百白破疫苗(3)

百日咳、白喉、破伤风

6月龄

乙型肝炎疫苗(3)

乙型病毒性肝炎

8月龄

麻疹疫苗

麻疹

1.5-2

百白破疫苗(加强)

百日咳、白喉、破伤风

脊髓灰质炎糖丸(部分)

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

4

脊髓灰质炎疫苗(加强)

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

7

麻疹疫苗(加强)

麻疹

白破二联疫苗(加强)

白喉、破伤风

12

卡介苗(加强,农村)

结核病

注:括号中的数字是表示接种针(剂)次

二、疫苗分类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三、儿童基础免疫所需疫苗的流通原则及收费方式

国家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基础免疫的疫苗流通进行了规范,规定儿童基础免疫所需疫苗应由省卫生防疫机构从国家指定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统一订购,并逐级供应至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基层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和使用。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受种者在接种国家提供的第一类疫苗时,接种单位在接种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四、我校的儿童基础免疫工作

为规范儿童基础免疫的疫苗接种工作成都市疾控中心规定:除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外,只有片区或本单位儿童居住数量达到1000人以上时才能申请设立儿童基础免疫接种点。根据此规定,我校校医院不具备申请成为儿童基础免疫接种点的条件,只能依据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06]396号),进行在校大学生的预防接种工作,而不能开展儿童基础免疫工作。

鉴于以上原因,我校的儿童基础免疫工作只能依托附近有资质的儿童基础免疫接种点进行。因此,请各位老师根据实际居住情况,按就近原则带领您的小孩前往成都军区总医院、天回镇中医院、新都区妇幼保健院、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有儿童基础免疫资质的医疗防疫机构进行儿童基础免疫的疫苗接种。

 

 

后勤管理处校医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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